我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日前,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我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去年,我市进一步扩大职工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在保留原有17种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基础上,新增了28个覆盖人群广、长期费用负担重、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病种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减轻了参保职工的负担。
原来职工医保卡里的钱只能个人使用,为盘活沉淀在个人账户里的闲置资金,提高个人账户的保障效率,我市开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的基金可以“授权”给配偶、子女、父母使用,用于支付“被授权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从去年7月1日起,全市共有2842人授权4147人家庭共济,结算1651次共63.98万元。
今年1月起,我市改进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个人账户结构,调整后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更加科学合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按定额划入,按每月85元计入个人账户。同时,还建立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将参保职工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在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二类收费价格、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分别为30元/次、50元/次、80元/次。在职职工在一类收费价格、二类收费价格、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0%、55%、60%。门诊统筹待遇支付向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比在职职工高200元,同级别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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