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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35200000/2021-00005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机构: 大同日报
        发布日期: 2021-04-06 16:19
        标题: 大同火山群保护条例
        文号:
        时效:

        大同火山群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1-04-06 16:19 来源:大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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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9日beat365官方网站大全_旧版彩票365下载_mobile 365365051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同火山群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大同火山群保护范围进行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同火山群保护应当以保护地质遗迹为重点,坚持积极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云州区、阳高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保护和管理机制,强化保护措施,将火山群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同火山群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

        云州区、阳高县人民政府火山群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大同火山群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大同火山群的保护和利用。

        第六条 大同火山群管理机构负责大同火山群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质遗迹景观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拟定并组织编制、申报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依照规划进行保护管理和开发建设;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大同火山群的科学研究、科普考察、生态教育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四)负责大同火山群旅游资源的普查、宣传、开发利用,对大同火山群内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处理。

        第七条 大同火山群内的地质遗迹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和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火山群地质遗迹和生态环境的义务,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 大同火山群地质遗迹按照资源特点、综合价值和分布特征,分别实施一级、二级、三级保护。

        (一)火山群园区,一级保护范围:金山、黑山、狼窝山和小山、牌楼山、老虎山、阁老山、昊天山、东坪山、双山火山口及附近的火山渣锥、熔岩锥的范围;二级保护范围:金山周边熔岩构造,磨儿山、昊天山周边火山喷发堆积物,不高山、甘庄火山、山自造山、阁老山周边火山喷发堆积物,东坪山周边火山构造的范围;三级保护范围:分布于狼窝山、金山、昊天山、牛头山、老虎山、牌楼山、东坪山附近的熔岩构造和烘烤土范围。

        (二)桑干河园区,一级保护范围:以河道砂与枕状玄武岩互层剖面和峡谷中的玄武岩离锥山为主的范围;二级保护范围:乌龙峡至小龙门玄武岩河道内熔岩构造、鹅毛疙瘩熔岩锥的范围;三级保护范围:册田水库北岸玄武岩地貌、桑干河河道及两岸熔岩构造。

        (三)秋林峪园区,一级保护范围:秋林山麓半锥混合火山、东窑熔岩锥、龙堡熔岩锥的范围;二级保护范围:大峪口山麓半锥混合火山的范围;三级保护范围:分布于秋林火山东窑熔岩锥、龙堡熔岩锥的范围、大峪口火山、东团堡熔岩锥附近的小型火山喷发产物及秋林峪园区内的其他地质遗迹范围。

        第十条 大同火山群的范围和界限由火山群保护规划确定,由市人民政府埋设固定界标并发布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损毁界标。

        第十一条 大同火山群内,禁止进行爆破、采石、采砂、开矿、取土、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砍伐、烧荒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销售大同火山群内的浮石、火山渣等地质遗迹物品、产品,或者将上述物品、产品运出保护区。

        第十三条 大同火山群内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大同火山群保护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大同火山群内从事建设、施工作业的,应当遵守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护大同火山群内的山体、水体、植被、地貌、地质遗迹,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并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五条 大同火山群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的,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其取得的活动成果副本应当提交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大同火山群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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