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官方网站大全_旧版彩票365下载_mobile 365365051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评估认定工作机制,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精准认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切实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做到精准施救、应保尽保。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25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3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客观。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统筹考虑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情况,综合评估认定家庭实际贫困状况,精准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实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特点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设置合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指标,制定科学的评估认定办法。
(三)坚持简便易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指标体系,规范评估认定指标的使用方式、条件,增强评估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方便基层经办人员操作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主体
(一)家庭经济状况。指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总体情况。城乡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家庭成员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适用范围是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评估认定。对申请享受其它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的评估认定可参照执行。
(二)评估认定部门。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工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管、统计、房产管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工会、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信息共享等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具体工作。
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具体工作。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管理,并负责跨部门、跨县(区)的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查询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对象
(一)户籍状况。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街道)授权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常住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原则上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授权的村(居)委会提出与申请人户籍类别相一致的低保申请。经常居住地是指申请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至申请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申请人住院就医的情形除外。
(二)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以及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认定的具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
(三)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出具证明失踪人员;
4.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确定的其他人员。
四、进一步明确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指标
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范围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和其他辅助指标。
(一)家庭收入评估认定指标。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因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等。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手工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旅游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收入。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包、转租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租出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继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精简退职职工定期补助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5.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
(二)家庭财产评估认定指标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等情况。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三)刚性支出评估认定指标
刚性支出是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政策减免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费用(包括重病患者医疗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和家庭子女教育实际支出等)。刚性支出主要包括:食品、衣着、交通费、通讯费、医疗药品费、教育费、水电气费、房租等。
充分考虑低保申请人因家庭成员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有效解决“支出型贫困”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支出型贫困是指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重病患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在此基础上参考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适当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四)辅助指标
辅助指标是评估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参考依据,主要是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必需生活支出超出当地家庭生活平均费用水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存在高消费行为:
1、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过一般家庭平均费用;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消费;
3、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
4、以旅游、就医等为目的出国出境;
5、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座位、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高消费行为;
对超出辅助指标可说明正当理由的可豁免,各县(区)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进一步明确。
五、进一步明确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
(一)家庭收入参照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收入的总和计算。
1.工资性收入
(1)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无法推算的原则上按照户籍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政府公益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家庭成员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积极就业和从事生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参照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3)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从实际收入中扣减必要的交通、食宿等就业成本,扣减指导标准可按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计算,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度调整扣减标准,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就业。
2.经营净收入
(1)从事工业、手工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旅游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应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等成本费用,并依据当地纳税证明或有效收入证明,按年度利润综合推算确定。对于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同行业平均数据计算;无固定场所、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流动摊贩(水果、蔬菜、修理、餐饮等),月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
(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的收入参照实际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种植业收入以家庭实际作物亩产收益在扣除必需的生产成本费用后所获得收入,不能确定实际收益的,以各县(区)上年度同等作物和耕地类型平均亩产纯收入推算。养殖业收入以家庭实际一年内出栏数在扣除生产支出费用所获得的收入,不能确定收入的应以实际存栏数结合上年度统计部门平均纯收入水平推算。农村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耕牛(马、骡、驴)、羊、猪、鸡、鸭等孳息不计入家庭收入。
(3)经营企业的(含承包、承租土地经营),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4)对于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应以实际项目单位开具的实际所得证明测算,参加专业合作社等经营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应由合作社出具分红或工资证明,其他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应由县(区)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推算收入。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
(1)财产租赁、出让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协议)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者合同(协议)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同期市场租赁、出让的平均价格计算。
(2)居民因其土地征迁领取土地征迁补偿费,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一次性土地征迁补偿费一般可以按其家庭人口数平均分摊到土地承包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即:征迁补偿费÷家庭人口数÷(承包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已承包使用年限)。没有签订土地承包使用年限合同的县域内参照同类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区)制定。
(3)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
(4)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
(1)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核定家庭收入时,应当扣除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和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申请社会救助期间的家庭基本生活费(家庭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数)。
(3)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赡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若干元计)后超出部分的30%计算赡养(扶养)费,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计算抚养费(有多个抚养人时,每增加一名抚养人,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总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抚养义务人总收入的50%)。
因大病、残疾、教育或突发事故造成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可以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5.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
(二)家庭财产按照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实有财产认定。
1.房屋、宅基地、林木等定着物,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2.金融财产按照实名认定。银行存款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县(区)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综合认定;股票、基金、证券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的总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或实际理赔认定;互联网理财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3.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
4.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家庭成员用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农机具等,应通过收入测算给予一定的豁免,不能直接认定为不符合家庭财产状况。家庭财产豁免: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低档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不从事经营的小型农机具等在家庭财产认定中予以豁免,不作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限制条件。
5.其它非生活必须的高价值物品等,根据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综合评估。
(三)家庭刚性支出。
可根据当地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认定条件,以及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况,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评估其家庭贫困程度,将困难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纳入单独申请低保的范围,在计算其收入时,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中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予以豁免,财产净收入只计算其个人应得部分,在认定其财产时,只评估个人拥有的财产。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其他相关部门救助后,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进行计算。
2、因残费用。指残疾人用于康复治疗以及购买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的费用,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计算,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3、因学费用。指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产生的教育费用。对家庭子女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以下自费择校)增加的实际刚性支出,可按照不低于当地教育阶段实际教育支出的50%扣减,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读家庭,按照实际教育支出的100%扣减。
4、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累积计算。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费用。
(四)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包括失独费)等。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公)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4.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的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慰问款物等,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就业、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5.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租房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部分。
6.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7.“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
8.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进一步明确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如下规定的,其家庭成员应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一)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含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不超过当地同期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限定标准。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所得补偿款,应根据住房补偿情况视情扣除一定的购房(新建)、基本装修或安置期租房成本。具体扣除办法或其它特殊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二)家庭成员名下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不拥有企业股份、股权。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三)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不超过一套,家庭成员名下虽拥有二套(含)以上住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按一套计算。家庭成员名下不应拥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车库等),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其他特殊情况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认定。
(四)家庭成员中无在国外工作情况(在国内提供收入证明的除外)。
低保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子女经济状况的,提供伪造证件或虚假证明的,拒绝配合核评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评的,不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七、进一步明确家庭经济状况审核人员和审核方式
(一)审核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低保申请人的申请或接到村(居)民委员会受托代低保申请人转交的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逐一审核。审核人员应由两名及以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组成。申请人所在村(居)“两委”成员、党员代表、驻村干部等协助。
(二)审核方式
1.信息比对:通过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建设、金融、保险、税务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或数据查询,全面核查低保申请人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状况。
2.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
3.邻里走访:到申请人所在村(居)“两委”或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与个人声明相符。
4.信函索证: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证明材料。
八、进一步明确民主评议和审查方式
(一)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低保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审核结束后,对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应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评议确认。评议小组成员主要由申请人所在村(居)“两委”成员、驻(包)村干部、党员代表等组成,有条件的可邀请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二)审查机构。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关于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组织人员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审查。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低保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三)审查方式。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查,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材料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所有材料,审查率要达到100%。
2.入户抽查:到申请人家中,实地查看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与材料内容相符;入户抽查率不得低于30%。对备案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其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
县级民政部门经过审查,根据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依照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做出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的确认。审查确认权下放乡镇(街道)的,乡镇(街道)代县级民政部门行使审查确认工作。
九、探索制定低保家庭认定辅助(预警)指标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低保家庭认定辅助(预警)指标,作为辅助评估低保家庭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重要依据。辅助(预警)指标主要包括低保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以及存在大额网络购物、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家庭成员出国出境和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二等座以上、轮船二等舱位以上等高消费情况。对于出现预警指标的,应重点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财产超过规定的判断依据。
十、工作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加大推进力度,强化低保兜底保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辅助指标的认定方式、程序和标准。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评估认定办法,优化工作流程,推进评估认定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便利化。
(二)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逐步拓展核对信息数据项,精准核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
(三)要加大培训力度,准确解读政策,提高经办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工作落实。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政策解释工作,协助困难群众便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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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