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配套建设中小企业园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山 西 省 商 务 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配套建设
中小企业园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务局、财政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促进中心,各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精神,支持在省级以上开发区配套建设中小企业园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数量倍增与高质量发展,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配套建设中小企业园区的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配套建设中小企业园区的实施方案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8日
附件:
关于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
配套建设中小企业园区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精神,支持在省级以上开发区配套建设中小企业园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数量倍增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中小企业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业创新的主力军,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开发区是我省转型创新发展的主阵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省级以上开发区配套建设中小企业园区有利于培育发展新的市场主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链式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与开发区经济工作融合发展,有利于引导开发区形成一手抓招商引资,一手抓本地小微企业培育的发展新格局,意义十分重大。
(二)发展定位。中小企业园区目标定位是以亩均吸纳企业数量为导向,降低小微企业进入开发区门槛,引导区外本地小微企业进入开发区发展;管理运营定位要坚持准公共属性,不重点考核亩均收入和经营利润,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孵化培育新企业,重点发展配套型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开发区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基本原则。坚持招商与安商、养商、育商并重,既要大力招商引资,也要注重培育本地小微企业;坚持引进与孵化并重,既要引进区外其他本地小微企业,又要孵化创办新企业;坚持发展产业与培育企业并重,要围绕开发区产业规划和主导产业孵化引进企业,逐步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坚持开发区建设为主与多元化投资并重,在开发区的统一规划下,中小企业园区以开发区建设为主,鼓励支持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园区;坚持新建与改造并重,支持规划新建中小企业园区,优先鼓励利用开发区现有各类标准化厂房、闲置的企业厂房、场地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园区。
(四)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力争全省工业类省级以上开发区都要配套建设至少一个中小企业园区,每个开发区都要建设一个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实现全覆盖。到2025年,全省中小企业园区集聚小微企业2000家以上,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1000家以上,“小升规”企业40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300家以上,专业镇5家以上。
二、明确建设内涵、标准和功能
(五)内涵定义。中小企业园区是由省级以上开发区统一规划,以开发区建设为主,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投资运营,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发展平台和载体。中小企业园区不限场地范围、不限投资主体、不限运营模式,重点是培育市场主体,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六)中小企业园区标准。
1.具备开展生产经营和公共服务活动的厂房、场地、设施等条件,生产制造业为主的园区建筑面积至少在5万平米以上;其他产业类为主的园区建筑面积至少在2万平米以上;鼓励片区相对集中。
2.有明确的园区投资运营机构,且是独立法人;财务制度健全。
3.有明确的企业入园条件和退出机制,有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4.亩均吸纳企业数量多,工业类开发区生产制造业为主的园区入驻企业数量至少15家,其他产业类为主的园区入驻企业数量至少30家,农业类、文旅类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入驻企业数量至少10家;小微企业占园区企业数量70%以上。
5.优秀企业培育效果明显,有“小升规”企业(工业类开发区)、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6.开展双创活动和检验检测、融资财税等公共服务活动次数较多;有服务台账和服务记录;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七)功能任务。能够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低价的场地,共享的设备、技术中心、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培育新企业、引进区外本地企业,为开发区创造新的经济增长动力和不断孵化培养规模较大企业;培育一批“小升规”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推动开发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培育服务
(八)引导小微企业入园。各开发区要制定中小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园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引导小微企业入园条件。优先鼓励开发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专精特新”企业或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小微企业优先入园。鼓励围绕“产业链招商、培育形成专业镇”的方向,建设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园区。
(九)促进入园企业健康成长。开发区要为入园企业集中提供行政审批和代办服务事项。鼓励对新入园企业给予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租金优惠。要把中小企业园区作为市场主体倍增的重要载体,支持举办开展各项双创活动和服务活动,支持入园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产业链发展和行业并购重组;按照“专精特新为基础、小升规为路径、规范化股改为提升”三位一体、协同发展的要求,高质量培育一批市场主体。对入园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扩大生产经营场所的,要及时帮助解决出园后发展的空间问题。
(十)加强公共服务。强化中小企业园区在产业集群、企业集聚、要素集约、服务集成和治理集中等方面的功能,打造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公共服务便捷优化、社会服务高效集成的现代产业集聚区。支持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建设检验检测、设计研发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园区延伸覆盖。支持中小企业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政务代办、政策法律咨询、创业辅导、项目路演、人才招聘、展览展示等公共服务;引进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检验检测、融资财税、财务代理、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研发设计、安全生产等服务。支持开发区培育引进一批省内外专业化园区运营机构,开展连锁运营,打响品牌。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可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十一)支持开展创业创新。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园区常态化举办创客大赛、创业沙龙路演等双创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园区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双创载体。
(十二)建设数字化园区。鼓励中小企业园区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和工具建设数字化园区,实现园区智慧管理,实时采集园区人流、物流、能耗、环保、产能、消防和生产安全等相关数据,提高管理效率;依托平台引进和推广成熟的设计、管理、财务、仓储、营销等数字化工具,方便入园企业应用。
四、加强政策支持
(十三)加强用地支持。支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房产兴办新产业、新业态中小企业园区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十四)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开发区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对中小企业园区开发建设贷款进行授信管理。鼓励各地中小企业园区智慧管理平台与政府牵头建设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中小企业园区相关信息系统,根据入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给予授信和贷款,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省级以上开发区要积极与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合作,引入园区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园区运营机构引入专业投资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多元金融服务。
(十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设立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对达到中小企业园区标准、亩均吸纳小微企业数量较多、培育企业成效明显、公共服务活动次数较多的中小企业园区投资运营机构进行奖励,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园区的运营维护、优秀企业培育、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公共服务活动等。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门要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县级有关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研究解决中小企业园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中小企业园区信息监测和数据共享机制,鼓励市县政府建立本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干部与开发区干部交流机制,共同推进开发区配套建设中小企业园区。
(十七)建立中小企业园区培育库。省市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园区培育库,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创建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要探索开发中小企业园区管理软件系统,提高管理水平。
(十八)开展中小企业园区创建工作。鼓励支持各开发区对照中小企业园区标准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园区创建工作。对达到中小企业园区标准的,经相关申报程序,由省小企业局和省商务厅授予“山西省中小企业园”牌匾。
(十九)开展工作考核。省商务厅把省级以上开发区配套建设中小企业园区工作列入对开发区的考核。每两年省小企业局会同省商务厅对“山西省中小企业园”运营情况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全省通报,作为考核开发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园区的重要依据。
(二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总结中小企业园区投资、建设、运营、服务新模式、新机制,大力选树工作典型,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全省开发区加快中小企业园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