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开综发〔2022〕49号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管理部
关于印发《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督查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各组成机构、工作机构、区属企业、派驻机构: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督查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经开区综合管理部
2022年9月22日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督查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督促我区各级各部门知责奋进、担当作为、实干争先,全面推动各项工作高效落实,结合我区督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的督查季度考核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考核评价,主要以负向方式,对责任担当不强、服务意识不足、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予以减分。
第二章 督查考核事项
第四条 上级机关和区党工委、管委会安排部署的督查事项。
第五条 上级领导和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
第六条 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 减分原则与标准
第七条 减分原则:
(一)督查考核分值总分为3分,根据减分标准减分,累计减完为止。
(二)同一督查事项承办部门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按照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部门和次要责任部门。
(三)凡同一督查事项同时被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减分,且不重复减分。
第八条 减分标准:
(一)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或被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会上或书面批评的督查事项,主要责任部门每项减0.5分,次要责任部门每项减0.3分。
(二)经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认定,政策举措落实不到位,工作消极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并给予追究责任的,主要责任部门每项减0.5分,次要责任部门每项减0.3分。
(三)督查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有效落实或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主要责任部门每项减0.2分,次要责任部门每项减0.1分;超过办理期限,经三次催办后,仍没有办结的,主要责任部门每项累计扣减0.5分,次要责任部门每项累计扣减0.3分。经调查核实,确实因配合部门拒不配合协作,造成督查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有效落实的,配合部门负主要责任,根据以上情况划定减分标准,每项减0.2分,累计扣减0.5分。
(四)对督查事项办理落实情况未按要求反馈的,主要责任部门每项(次)减0.1分,次要责任部门每项(次)减0.05分;存在漏报瞒报或失实谎报的,主要责任部门每项(次)减0.2分,次要责任部门每项(次)减0.1分;超过反馈期限,经三次督促后,拒不反馈的,主要责任部门每项(次)累计扣减0.3分,次要责任部门每项(次)累计扣减0.15分。
(五)因客观原因,督查事项未能按期限要求完成的,经主要领导同意,主要责任部门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经延期仍未能按期限要求完成的,主要责任部门每项减0.3分,次要责任部门每项减0.2分。因特殊情况,督查事项确实不能完成的,由主要责任部门提交报告,书面说明原因,经主要领导审核后,进行酌情处理。
第四章 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区督查室依据督查事项办理落实情况,每季度梳理汇总各承办部门督查考核分值情况。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全区各考核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评分。同时,加大对工作落实完成情况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
(一)情况通报。对承办部门落实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抓落实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着的承办部门予以表扬;对反馈情况不及时,完成任务质量不高,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承办部门予以批评。
(二)领导约谈。对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承办部门,经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分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实施约谈。
(三)责令检查。落实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或被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经主要领导审定后,责令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检查。
(四)严肃问责。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