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建办公室。负责机关党组与市委的党务联系,承担相关文稿起草工作,做好党组会议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机关运行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文稿起草,组织重要会议活动。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值班、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后勤保障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人事科。负责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人事政策法规。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干部监督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负责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联系行业、协会、学会。协调扶贫相关工作。
(四)法规科。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清理。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有关工作。指导县区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综合科。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发展和改革等综合业务。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信访、政府12345工作。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规划和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实施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用地调查。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项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质量检验、统一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负责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市辖区并指导监督各县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市辖区并指导监督各县不动产权籍调查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监督地籍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和人员。
(八)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负责履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收益管理和资产统计等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和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指导监督全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划拨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监督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市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相关工作。
(九)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及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划拨、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准入目录和负面清单。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市场监管、动态监测、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市、县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拟订全市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健全建设用地利用评价考核机制。负责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及流转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创新示范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用地事项的标准审核工作。
(十)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跨县级行政区重点区域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并监督实施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域基础设施、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各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统筹研究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相融合的相关政策,参与全市重点项目选址及规划协调。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规划行业,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十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全市土地用途管制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技术标准,编制管理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指标,并考核评估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制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标准。负责协调土地征收政策与移民安置、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测评估制度,建立反馈和纠错机制。开展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督考核。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市相关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十三)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负责协调全市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四)地质勘查管理科。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相关工作。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承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五)矿业权管理科。负责矿产资源矿业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采矿权的出让和审批登记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矿业权标界、清理等工作,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国家确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论证。
(十六)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负责全市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编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指导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和异常名录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省厅授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和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负责本市范围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市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七)基础测绘科。负责全市国土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负责自然资源监管的测绘技术支持。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负责本市乙、丙、丁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我市的测绘活动。
(十八)地理信息管理科。负责全市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指导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
(十九)城乡规划编制科。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城市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可行性研究。组织或协助编制、修改、调整、补充各种城市专项规划。
(二十)规划选址科。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城乡建设规划选址政策制度。负责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定永久性和临时性建设用地的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指标,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出具审查报告。组织编制、审核、修改、上报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延期、注销。
(二十一)建筑管理科。贯彻落实城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政策制度。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修)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设工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核定建筑性质、规模、位置、体量、体形、建筑色彩、风格及夜景效果和建筑外立面(包括屋顶)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及用地规模在2公顷以下总平面布置规划方案的审核;负责建筑施工图的初审;负责提出验线、验收审查报告;负责组织城市街景整治规划方案的设计、论证及审核。
(二十二)村镇规划科。指导协调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核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协助制定全市村庄规划的补助资金计划和城市规划区外村庄的规划。
(二十三)交通和市政科。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及行政区域内跨县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和临时性城市基础设施(高速公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铁路、轨道、电力、燃气、供水、排水、供热、通信、湖泊水系、城市防洪、防灾等)及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管线的规划审核;负责城市交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核,管线规划设计条件的提供。负责城市管网的普查及跟踪管理工作。
(二十四)城市风貌管理科。负责组织编制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城市雕塑规划,审核规划区内城市雕塑公园等建设项目;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宣传栏、广告牌匾、站牌、画廊、雕塑、灯饰、城市小品等设置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拍卖工作;参与对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各类宣传栏、广告牌匾、站牌、画廊、雕塑、灯饰、城市小品等的认定工作。
(二十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科。组织编制大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负责市、县(区)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措施、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批准。
(二十六)国土绿化管理科。组织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起草全市国土绿化政策措施,承担造林指标任务。综合管理国土绿化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和林业草业碳汇等相关工作。
(二十七)森林资源管理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方案,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林权管理工作,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依法承担应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承担公益林划定、调整、监管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拟订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承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核相关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二十八)荒漠化防治和草原管理科。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组织、指导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治理工作,配合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各类草原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十九)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撤销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初审建议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意见。配合做好各类自然保护地、湿地生态修复和补偿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管理全市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三十)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科。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政策和全市林业、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的结构调整。组织、指导全市经济林产业、花卉管理工作。按分工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市林业和草原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
(三十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种苗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监督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检查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协调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相关工作。
(三十二)森林草原防火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有关防火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组织指导市直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市森林草原部门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三)督察科。组织开展对市、县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相关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组织全市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问题专项督察工作。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担目标责任考核相关工作。
(三十四)科技科。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自然资源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开展自然资源科普宣传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指导林业新技术、乡土树种的应用和推广。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工作,确保土地、矿产、规划、林业、测绘等各类档案的完整、安全。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工作,并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三十五)财务与资金运用科。负责机关财务、资产和资金运行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协调与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的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