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发展战略建议。
(二)承担涉及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三)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四)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市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与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承担市内水路运输及航道管理工作。
(五)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行保障、应急救助、通信导航、船舶与渡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指导县(区)水上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省级及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七)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公路、水路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渡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重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运营、路政、监控、收费、治超等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九)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和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科技开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工作。
(十)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职工队伍建设。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涉外工作和引进外资工作。
(十一)承担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
(十二)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路政管理处、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监督、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职能划归市交通运输局机关。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组织落实等相关工作。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要减少微观管理事务,从制度安排上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交通运输系统职能转变。加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推进交通运输体制改革。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